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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上海静安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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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近期与疫情重点地区有接触史和疫情重点关注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一律要求其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14天(隔离期间不得外出)。对其他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要求其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原则上落实居家隔离14天。

2、对所有来沪(返沪)人员,一律要求其自抵沪之日起,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报告并必须接受相关防疫管理要求,并通过手机注册登录“健康云”APP,如实填报健康信息,主动配合相关防疫管理工作。

3、对各类重点管控人员,一律要求其自觉服从管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接触史、治疗史、病情等情况。

4、对房屋出租人员,必须落实出租方管理主体责任,一律要求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重点地区和疫情重点关注地区人员。对已出租的,应主动联系租客,劝其近期不要返沪。对已返沪入住的租客,应督促其落实隔离要求。

5、对所有居(村)民,一律要求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串门、不集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

6、对社区(小区)、集体宿舍、公租房、宾旅馆(公寓)、商务(商住)楼宇、园区、建筑工地等规模性人员聚集点,一律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进口管控,原则上只开通一个出入口,居住人员、工作人员、登记车辆凭证进入并检测体温,外来人员(含快递、投递、外卖等)与非登记车辆(救护、应急等特种车辆除外)不得进入。

7、对复工、复业单位,一律要求严格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含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理、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所有进入人员体温检测(含楼宇、园区设立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配备专门管控人员和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等措施)、外来返沪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内部防疫消毒与防疫宣传、控制单独空间人员聚集数量等工作,对未严格落实以上措施、不具备防疫基础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业。

8、对非保障市场供应、非民生服务必需的各类行业场所(含文化、体育、娱乐、游戏、展览、休闲等),一律暂停线下活动,暂停一切非医疗救治类的公众聚集性活动。

9、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根据本市通知执行。各学校开学前,不得组织任何线下教学和集体活动。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在2月底前暂缓开展线下服务。

10、各实体药店对购买感冒药、退烧药和咳嗽类药品的居民,要求其通过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如实填报《药店发热患者登记表》。

11、对进入公共场所人员,一律要求其自觉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管理方“体温检测”等防疫管理要求。

12、对公共场所管理方,一律要求严格落实对电梯、公共楼道、垃圾箱房、厕所及各公共区域每日预防性消毒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上海市静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编辑:路景斓

静安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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